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銘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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