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秀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6月1日止累計55,676元正未給付,其中9,290元為消費款;45,821元為循環利息;5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290元張秀琴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