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藍文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92,253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5,045元整,應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708元、違約金雜費計5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1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041元藍文婍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002新臺幣2004元藍文婍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