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蘇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07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俊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