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楊康上訴人 沈曉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沈傳 緒、 沈傳波 、沈傳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6,097元(訴訟標的價額:4,340,035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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