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即被告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井勝宏 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該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誹謗案件,前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47號案件判決判處拘役50日在案,又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檔案,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倘有違反,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論係聲請人自行或任由他人而為,均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附表:編號轉拷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1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7號案件民國112年9月25日準備程序2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案件112年11月20日審理程序附件: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補充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