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請人勝芳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壽 代理人 施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年代印刷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111年5月31日86,991元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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