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63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邱于真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