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指定辯護人蔡進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00000000000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0000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16日將其收押。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莊玉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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