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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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50號聲請人 廖國泰 相對人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三年存字第一二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雄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46,75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號1279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279號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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