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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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83號聲請人明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信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影本。
二、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