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②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叁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七‧二七、②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