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偉超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 律師
洪錫欽 律師被告 陳劭綱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正和 律師被告 王鍾禾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五九七九號),及追加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九、一七○○五、一九九三○、二○八五四、二一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戊○○、丁○○、陳劭綱、王鍾禾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戊○○、丁○○、陳劭綱、王鍾禾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同年八月九日、同年九月十七日、同年十月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乙○○、丙○○、甲○○則又於同年九月十二日起再執行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本案共同被告已陸續到案,且本院已就共同被告間以證人身分隔離訊問、交互詰問完畢,是本件被告乙○○、丙○○、甲○○、戊○○、丁○○、陳劭綱、王鍾禾已無勾串共犯之虞,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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