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下同)97年5月
10日(婚姻關係存續中),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
之7處所,因雙方意見不合產生有口角,未料,被告竟動手
打原告頭部及臉部,致原告左側臉部受有1×0.5公分之撕裂
傷,心理痛苦至鉅,原告為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原告大學畢業,名下無不動產,每月薪資33,000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㈡陳述:因被告發現原告有外遇,當時要求原告解釋,原告拒
絕之,被告告訴原告欲報警告通姦,言語爭執激烈,原告離
開時並警告被告不得騷擾外遇對象,原告臉部撕裂傷非由被
告造成;原告與被告離婚協議時,已有約定原告不得在提起
本件訴訟,被告大學畢業,名下有一棟不動產無貸款,目前
無工作收入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上
揭傷害事實,已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法就被告
有傷害之事實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主張之傷
害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97年6月30日
驗傷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為證,互核相符,而觀諸該驗傷診
斷書所載,可知原告係於97年5月10日下午17時05分至醫院
治療,其受有臉部撕裂傷1×0.5公分(縫2針)之傷害,當
時原告即曾自述係於同日下午四點遭太太打傷。故本件依上
開資料應可認定原告係遭受外力攻擊導致臉部受傷須縫合。
參酌被告於本院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因我發現
原告有外遇的事情,我告訴原告要報警要告他們通姦,我們
間有言語爭執吵的很兇,我要原告解釋,但原告不解釋,原
告要離開我的房子時,原告說不能動那個女生一根汗毛,但
我沒有動手打他造成他的撕裂傷,後來原告就離開了。」等
語,顯見事發當天兩造確有產生嚴重激烈之爭執等情。足認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上揭時、地傷害原告致其受傷
,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
損害。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大學畢業,名下無不動產,每月薪資為33
,000元,及因本件被告傷害受有左側臉部受有1×0.5公分之
臉部撕裂傷等傷害,被告大學畢業,名下有一棟房屋無貸款
,目前無工作收入等一切情狀;且本件兩造係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發生之爭執,其後兩造因此一導火線決意離婚,而經
過多次離婚協商,原告並未為任何權利主張,而於被告依兩
造離婚協議提起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本院99年度訴字第676
號)後,始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等情,足認原告因本件傷
害所生之精神痛苦,尚難認係嚴重,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
金20萬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訴訟費用為2,100元,被告應負擔210元,餘由原告負擔

㈣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而就原告敗訴部分,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求宣告
假執行,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至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被告敗訴部分,尚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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