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8,025元,及其中新台幣108,947元自民
國99年4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
定被告得憑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付清帳款,如未依約履行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應依週年利率20%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
被告於使用信用卡後,自91年7月17日起,即不依約繳款,
迄今積欠本金新台幣108,947元及利息169,078元合計278,02
5元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帳
務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02
5元,及其中108,947元自99年4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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