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林晉校
被 告 蕭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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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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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08元│均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起│14.7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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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6元││14.82%│
├──┼─────┤├────┤
│3│14,890元││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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