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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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07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咨晴 (即 簡敏卉 之繼承人)、 王均銘 (即簡敏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