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7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或提起再審之訴之原確定判決案號為何。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本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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