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88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黃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