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張淑瑾 相對人 倪宗汶
倪椿成 葉識忠 葉棟樑 黃建榮 黃 李嬌蓮 陳佳慧 黃新瑋 黃家橙 黃彥祐 黃浚 豐 黃宥家 黃習 黃浚洧 黃裕勝 黃沛琦
黃意雯 黃美月 黃子玲 葉萬得 葉峻綱
葉淑女 陳美芳 陳燕堂 陳銘鴻 葉文良 葉文結 葉玉靜 黃財榮 黃添富 黃添助 黃秀鳳 葉美麗
葉宜瑩 葉美足 葉 王彩雲 葉叡璋 葉權輝 葉寶貴 葉歡霈 黃葉月里 曾坤茂 柯玫伶 柯政豪 柯厚任 柯柏瑋
柯姵如
柯凱庭 柯貞羽 柯美如
柯文永 柯文聖 柯騰瀠 葉水福 段 葉朝槿 葉滿里 謝錫明 即謝 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許 謝瑞姬 即 謝葉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娟 即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華儷 即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瑞香 即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騰 黃婉甄 黃盈蓁 陳木村 即 陳葉素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 即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 即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裁判費28,027張淑瑾109年12月17日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1,750同上110年2月26日地政規費(複丈費)3,200同上110年4月9日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6,550同上110年6月1日戶政規費870同上110年12月14日合計:40,397元。附表:
940地號(負擔訴訟費用0000000分之0000000)訴訟費用負擔比例941地號(負擔訴訟費用0000000分之794178)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倪塗 (歿)倪塗之繼承人2/82/810,09910,099倪宗汶8/56-----5,1415,141倪椿成13/563/810,00810,008張淑瑾3/83/815,149-----總計1140,39725,248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40,397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倪塗之繼承人:③葉識忠、④葉棟樑、⑤黃建榮、⑥ 黃李嬌蓮 、⑦陳佳慧、⑧黃新瑋、⑨黃家橙、⑩黃彥祐、⑪ 黃浚豐 、⑫黃宥家、⑬黃習、⑭黃浚洧、⑮黃裕勝、⑯黃沛琦、⑰黃意雯、⑱黃美月、⑲黃子玲、⑳葉萬得、㉑葉峻綱、㉒葉淑女、㉓陳美芳、㉔陳燕堂、㉕陳銘鴻、㉖葉文良、㉗葉文結、㉘葉玉靜、㉙黃財榮、㉚黃添富、㉛黃添助、㉜ 黃秀鳯 、㉝葉美麗、㉞葉宜瑩、㉟葉美足、㊱ 葉王彩雲 、㊲葉叡璋、㊳葉權輝、㊴葉寶貴、㊵葉歡霈、㊶黃葉月里、㊷曾坤茂、㊸柯玫伶、㊹柯政豪、㊺柯厚任、㊻柯柏瑋、㊼柯姵如、㊽柯凱庭、㊾柯貞羽、㊿柯美如、柯文永、柯文聖、柯騰瀠、葉水福、 段葉朝槿 、葉滿里、謝錫明、許謝瑞姬、謝翠娟、謝華儷、謝瑞香、黃宥騰、黃婉甄、黃盈蓁、陳木村、陳建業、陳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