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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