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繼承人丙○○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1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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