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 蔡佳宏李金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1年11月13日因與他公司合併辦理解散登記,存續公司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附表:
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79NX-00000000-0110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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