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及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陳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5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