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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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魏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陽 之法定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魏陽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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