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債權人 蔡知庭 債務人 楊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2年4月25日│500,000元│103年3月24日│0000000│├───┼─────────┼───────────┼───────────┼───────────┤│002│103年1月21日│108,000元│103年2月24日│759107│└───┴─────────┴───────────┴───────────┴───────────┘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