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0元。惟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賠償金額為660,5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660,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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