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47號

原告 呂權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雪慧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50,03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之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賠償(包含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用。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50,033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合併計算之,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及事證,並以前開金額加計50,033元後,參以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