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1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車彥瑩

被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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