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邱文經 (即 邱萬 之繼承人)相對人邱 張玉珠 (即 邱萬之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萬於民國101年3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立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對聲請人負債17,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被繼承人邱萬於民國108年9月29日死亡,據新北市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377號,相對人邱文經(即邱萬之繼承人)、 邱張玉珠 (即邱萬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及動用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