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曾恩榮 被告 楊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間移轉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之行為,查系爭車輛為民國94年出廠之NISSAN廠牌汽車,迄今已有15年,殘值有限,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收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