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林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