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李莉雯 訴訟代理人 古明勝 附民被告 黃拓華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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