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宇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7838、107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各為驗餘淨重零點陸叁伍伍公克、毛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838、10748號被告李宇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各為淨重0.6377公克,驗餘淨重0.6355公克;毛重0.3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且其包裝與盛裝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