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9年1月6日上午
7時10分許(聲請書誤為4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查獲被告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
茲因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等情,有該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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