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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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韋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88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處分(113年度聲觀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韋傑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韋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日21時許,在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佐,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又被告前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書記官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