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陳美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 黃吉祥 、相對人 陳玲妙 、債務人 曾智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吉祥、陳玲妙、曾智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到期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請提出本件完整借據(載明按期償還方式及加速條款)。
三、若係約定按期清償本息,請釋明債務人何時停止繳款,並提出催告或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書面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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