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2部分,前經本院以98審訴字第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4部分,前經本院以98審訴字第5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5、6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7、8部分,前經本院以99審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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