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游佳諭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錫滄 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均無遮掩)及其使用分區證明;現況(欲通行之東至西間兩端、及20-6地號)土地彩色照片。
二、並查明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若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補正起訴狀編號25.被告 陳蕭阿麗 、編號75.至79,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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