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韻如已決定回高雄住所,羈押時所飼養之貓咪無人照料,雖然貓咪是動物,但也是生命,請求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嗣經通緝到案,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住在日租套房、居無定所,參以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亦有通緝紀錄,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未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故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飼養之寵物貓已經本院為妥適之處置,已無缺乏照料之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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