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告 王淑蕙 即新暉工程行原告與被告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