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7號上訴人 林煥宗 被上訴人 林佳聲
林聰根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院民事庭法官劉家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