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葉采欣 被告 黃錦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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