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債權人冠藝光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信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珞 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珞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珞棎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