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2475號至第2498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如附表A欄所示本院案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附表B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A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下合稱聲請再審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再審事件均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編號案號聲請訴訟救助之再審事件案號(A欄)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案號(B欄)1111年度救字第247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3號2111年度救字第247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4號3111年度救字第247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5號4111年度救字第247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6號5111年度救字第247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7號6111年度救字第248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1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8號7111年度救字第248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8111年度救字第248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70號9111年度救字第248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71號10111年度救字第248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72號11111年度救字第248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73號12111年度救字第248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13111年度救字第248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6號111年度救字第637號14111年度救字第248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7號111年度救字第638號15111年度救字第248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8號111年度救字第639號16111年度救字第249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29號111年度救字第640號17111年度救字第249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0號111年度救字第641號18111年度救字第249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1號111年度救字第642號19111年度救字第249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2號111年度救字第643號20111年度救字第249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3號111年度救字第644號21111年度救字第249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4號111年度救字第645號22111年度救字第249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5號111年度救字第646號23111年度救字第249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6號111年度救字第647號24111年度救字第249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237號111年度救字第6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