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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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6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63號聲請人AO1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3次、第1510次、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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