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告 徐燕芬 訴訟代理人 徐啟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皓文徐浩瑋徐紫綺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其父親 徐啟鑑 名下之不動產給付原告,經原告陳報徐啟鑑名下不動產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6,795元(計算式:132.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8+285.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1/8+269.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8+11
3.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8=27萬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