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丁琮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琮桓、 李英菁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英菁住所為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債務人李英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琮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9%│││199,82││1月12日起│││││9元│││││└──┴───┴─────┴──────┴──────┴───────┘┌──────────────────────────────────┐│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琮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82││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