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汪芃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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