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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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緒倫 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德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亮 聲請人即債權人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信 前列劉緒倫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德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快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緒倫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